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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外衣实为黑社会,为立规矩致人死亡,3主犯被判死缓!

更新时间:2020-01-07 19:10:37点击:

来源:防骗大数据

将毛巾盖在被害人脸上不断浇水,直至被害人窒息死亡,这仅仅是因为对方不愿配合非法活动而对其“立规矩”...2019年12月30日,由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诈骗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及主犯邱某、杨某妹、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正文共:1717 字阅读时间: 5 分钟

【传销外衣实为黑社会,为立规矩致人死亡,3主犯被判死缓!】(图1)

题图:行凶示意图

“立规矩”致人死亡

2018年3月,广西人谢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韦某。韦某说他在绍兴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月薪保底6000元,让谢某也去那边工作。谢某心动,前往绍兴,没想到就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当年3月23日,谢某到绍兴后,根据韦某等人的指引,来到袍江新区某小区的一处民房内。谢某进去时,屋内有十余人,这些人让谢某和“李主任”握手并自我介绍。谢某没握,李某等人立即对他拳打脚踢。谢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落入了传销组织。随后,众人对谢某搜身,没收了他的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怕谢某家人起疑,这伙人当晚还让谢某给家人打电话报平安。

想到这可能是自己唯一的逃脱机会,电话中,谢某突然向家人呼救“我被骗进传销组织”,一旁监听的团伙成员立即捂住了他的嘴巴。见谢某不老实,在团伙上级“经理”邱某、绍兴地区“大主任”杨某妹的授意下,李某、韦某等人对谢某进行“教育”。(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众人按住谢某的手脚,不顾谢某反复呼喊求饶,扼住其颈部,将毛巾盖在他脸上后不断对口鼻浇水,直到几分钟后谢某不再动弹。见情况不妙,几人慌忙将谢某送至医院后逃离,但为时已晚,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护人员感到异样报了警。次日,多名团伙成员被警方抓获,李某等人也先后落网。

谋取被害人钱财

2017年起,杨某妹等人以谈恋爱、找工作等为诱饵,不断将全国各地的被害人诱骗至窝点。对新加入者,团伙会举行名为“抖开”的仪式,不仅搜身没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还要求新加入者与窝点管理者握手并为对方擦皮鞋、端茶倒水等“立规矩”。同时,新加入者会被指派一名“带师傅”,上厕所、打电话都必须向“带师傅”申请。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谋取被害人的钱财。团伙成员会持续对新加入者以“坐寝”“上课”的方式进行洗脑,灌输“投资”“发财”等概念,并要求购买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人际网络项目”产品,每套售价2800元。一旦新加入者拒绝购买,轻则冻饿、罚站、罚跪、罚做俯卧撑等,重则被灌水、殴打、长时间不允许睡眠等。(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有被害人曾两天两夜不让睡觉,并被脸上浇水;也有被害人被要求抱着沉重的米袋罚站,或者让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躺在冰冷的地面上,并用冷风机对其吹风...待被害人随身财物被榨干,团伙成员便逼迫他们以诱骗家人汇款、网上贷款等方式继续购买“产品”。

已超出传销行为界限

残酷折磨下,大部分被害人选择屈从,也有人配合团伙成员对其他被害人实施洗脑和体罚。在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邱某、杨某妹等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对40余人实施非法拘禁,其中被拘禁时间最长者达11个月;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实施抢劫21起,劫得财物合计33万余元;诈骗6起,骗得财物合计6.7万余元。

2018年6月、12月,公安机关先后将杨某妹、邱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移送审查起诉。经仔细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梳理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分析认为,邱某等人虽假借传销名义活动,但其团伙或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如有稳定的犯罪组织和明确的组织领导者,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这些特征均已超出传销行为界限。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本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放纵”的原则,检察机关列出补充侦查意见18条,派员全程指导侦查;侦查机关成立专案组侦办,最终根据事实证据认定这个团伙虽名为“传销组织”,本质为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机关对邱某、杨某妹等19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及诈骗罪提起公诉。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新人“立规矩”被蒙脸浇水致窒息死亡,传销只是外衣,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3名首要分子及主犯被判死缓)

内容来源:本文由防骗大数据(FPData)转载于浙江法制报,记者|许梅,通讯员|吴闻哲,特此鸣谢!

转自:锦州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网警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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