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帮帮网

反传销帮帮网提供专业的解救劝说服务,成功率达95%。

台媒质问“嘉康利奶粉”事件 婴儿食安问题应重罚

更新时间:2017-12-02 16:47:46点击:

反传销帮帮网12月2日发布:近日婴儿食安事件频传,许多医师甚至被厂商威胁撤文呛告,其实不是个案!国际儿童人权日,也是台湾首次《儿童权利公约》国际审查期间,蔡英文出席说:「儿童的事就是大家的事!」但人民想问:直销食安乱象层出不穷,今年大豆蛋白「充当」婴儿奶粉事件中,儿童人权与食安如何保障?

 

为什么同样产品只在台湾传出食安事件?比较研究竟发现:在中国大陆,是禁止给「4岁以下儿童」!在台湾却被允许使用在1岁以下婴儿?贩售给婴儿食用,却未符合相关法规,让消费者易生误解,违反《食安法》与《消保法》多项条文,是否应依法回收下架?

 

美国嘉康利原厂警语写道:「Should not be used by infants under 1 year of age without consulting a physician.」(未经谘询医师不应提供给1岁以下婴儿食用);台湾却翻译成:「1岁以下婴儿请于谘询医疗专业人员后食用本品」、「成人、儿童可安心食用」;中国大陆则是:「4岁以上儿童」及成年人士。没有婴儿!

 

厂商放任台湾直销

 

美国厂商与政府应该向台湾人民与弱势妇幼回答以下问题:

 

(1)为什么在中国大陆是禁止给4岁以下儿童?(2)为什么在台湾是「1岁以下婴儿」得食用?(3)英文标示是否有禁用减重?(4)台湾标示「禁用减重」怎么不见了? (5)台湾翻译怎么变成了「1岁以下婴儿请于谘询医疗专业人员后食用本品」、「成人儿童可安心食用」?(6)美国是否知情台湾行销方法与对象?(7)各国1岁以下婴儿食用的比例?(8)厂商管理行销直销食安管控出了什么问题?(9)为什么台湾婴儿食安保障比中国还不如?(10)是谁放任直销让婴儿食用,有几件经谘询医师才食用?

 

《宪法》保障生命健康权与保护儿少权益,却仍发生如此离谱的婴儿食安事件,究竟厂商是故意过失诈欺?还是总公司、分公司、直销商放任这类不明标示?笔者认为,厂商应立即自主回收、重新标示,并教育直销商,才能化解危机挽救商誉。

 

依法论法,台湾政府应该如何处置与改革?

 

(1)违反查验登记:厂商标示与呛告邮件自承「1岁以下婴儿……食用」,相关网站文字亦明示「0岁-99岁」皆可食用,却无查验登记,卫福部网站也无合法登录,恐涉及违反《食安法》第21、22、47条,最重可罚300万,并命歇业停业。

 

违多项规范应重罚

 

(2)违反瓶罐标示义务:依卫福部公告应标示于瓶罐却无标示与标章,涉及违反《食安法》第22、47条,最重可罚300万,命歇业停业。

 

(3)违反婴儿食品广告规范:直销商说明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涉违反《食安法》第28、45条,最重可罚400万,且得命下架,不得贩卖供应陈列。

 

(4)有危害婴儿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虞:依《消保法》第10、36、37条,应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

 

很多医师被呛告压力甚大,找我提供法律谘询,我给予关怀并支持时说:「不要怕,为了小朋友,接下来就是我们的事了!」台湾面临少子化国安与儿童食安危机,蔡英文“总统”与赖清德“院长”,这样的跨部会食安事件,能这样算了吗?


推荐文章

联系我们
公司座机
0771-8059194
蒋老师
15678885777
常老师
1881682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