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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传】广西一号传销大案最新消息及案件回顾:逾百名老总级人物获刑

更新时间:2017-12-29 16:31:41点击:

88_副本.jpg         反传销帮帮网发布    

                 4月27日,“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宣判。

  4月27日,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因报告人数众多,宣判从当日上午8时起持续进行一天。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各界民众百余人参加旁听。

  据悉,前述系列传销案分为三个案件共118名被告人,分别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赵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三个案件一审开庭审理长达11天,直接参加庭审押解、保障的法警和公安人员达200余人,辩护律师近百人,备受社会关注。

  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其中最小的26岁,最大的69岁,各被告人均属于同一“纯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整个传销体系成员人数众多,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达到研究生学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

  该组织发展庞大,传销体系成员超1900人,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自治区),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回顾

  正义网南宁电(记者梁洪 通讯员刘昀)2013年9月8日上午,随着公诉人宣读长达30页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办理的“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件正式拉开为期11天的庭审大幕。该案被告人人数为118人,涉及新疆、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等多个省份,收取下线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总额达23亿元人民币,因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

  涉案者众金额甚巨 40层传销“金字塔”坍塌

  据西乡塘区检察院起诉书确认,李永兵、常景、赵晨江等被告人自2008年8月起在南宁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行业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行业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依照固定标准予以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此传销组织发展极其庞大,参与人员超过1900人,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据查,该组织网络内收取下线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总额达23亿元人民币。李永兵、常景、赵晨江均为该组织的高级“老总”。

  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 只有高级别才能有“高回报”

  该传销组织运作模式是:打着“国家扶持行业”的旗号,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其行业,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虚拟份额(每份3800元),每人最少需要申购1份,最多只能申购21份(即69800元)。上线人员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获得非法收益。这就意味着,加入该组织后,只有高级别才能有“高回报”。在庭审中,李永兵说,为了能“晋级”成员中有不少人不惜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来申购份额。等“晋升”至“老总”级别,其下线人员每申购一份,“老总”就能从中获得500元的提成,而收取的这些提成,却向下线称是向国家交税。

  组织管理分工严密 为“一夜暴富”深陷不能自拔

  该组织还采用“五级三晋制”对伞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即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同时,该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

  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下线人员开工作会,参加对新晋老总的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老总如被告人李永兵、常景、赵晨江的伞下人员累计申购份额和领取的老总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后,就成为具备了独立收取申购款、独立管理伞下人员和独立发放工资的高级老总。他们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即所谓“工资”)。如被告人李永兵于2009年1月加入传销组织,随后发展多人加入,2009年9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至案发时,其伞下已形成高某、樊某、杜某等11个体系,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数十名。李永兵处于传销体系高层,负责伞下各体系人员的传销提成计算和发放,在发放“提成”的过程中,李某不仅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还使用周某、张某、潘某等多人银行卡发放“提成”,对传销活动起到极为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而经理负责管理自己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下线人员开会,学习“行业”文件,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方法等等,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为管理众多的成员,传销组织内成立多个“经理室”,配备分别负责管理申购、学习、能力、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及助理。

  法庭上,李永兵还说,他从2009年1月加入该组织,当时认为确实能发财,而且自己仅用了4个月就“晋升”为经理,到2010年6月成为“老总”后,他才发现自己实质上是进行非法传销,却已是泥潭深陷,无法自拔,而是选择了与他伞下的数十名成员继续留在“一夜暴富”的美梦中。谁知梦未醒,就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三个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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