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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7名传销老总在南宁开展“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被公诉

更新时间:2021-01-13 23:25:42点击:

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帝、陈某京、陈某方、陈某统、覃某明、高某英、梁某安等7人提起公诉。

「警示」7名传销老总在南宁开展“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被公诉(图1)

经审查,陈某帝、陈某京、陈某方、陈某统、覃某明、高某英、梁某安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参与“资本运作组织”且已达到老总级别,造成社会秩序、金融秩序混乱,在本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示」7名传销老总在南宁开展“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被公诉(图2)

打击传销相关问题解答

1、认清传销本质,谨防上当受骗

近年来,在工商、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公开宣传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已基本消失。传销组织或转入地下,或改头换面,在现实中或网络上, 以政府支持、投资项目为名,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等旗号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并编造了整套的歪理邪说和谎言,诱骗群众参与。

如何甄别各种传销乱象,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给您支招: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让你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获得加入资格——“交入门费“;二是让你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拉人头”。现在的传销以交纳资金、以传销一个编造的概念居多。这种模式实质就是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警示」7名传销老总在南宁开展“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被公诉(图3)

2、传销的危害有哪些?

传销的危害十分巨大。首先是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3、为什么有些人落入传销陷阱不能自拔?

近年来,各地工商、公安机关都加大打击传销力度。传销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还是有很多人像着了魔一样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究其原因,首先因为传销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组织者打着各种旗号,谎称国家“暗中支持”, 甚至伪造公文,诱惑群众参与传销。第二,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现精神控制。频繁给下线们“上课洗脑”,找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讲自己的“发家致富”心得,让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羡慕不已,并且努力效仿。 第三,参与者都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急于发财。成天生活在谎言和自己的幻想中,都想象着自己能拉多少人赚多少钱,认为做富翁的梦很快能实现。第四,参与者都缴纳了一定的“入门费”,即便识破了骗局,但因为有了“投入”却没有回报, 为了捞回本钱,他们开始揣着明白装糊涂,去骗更多的人,走向一条执迷不悟的“不归路”。

4、参与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值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警惕。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与传销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也无法挽回。传销害人害己,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拒绝传销,远离传销。

5、对任何形式的传销政府都严厉打击

传销分子在从事传销发展人员时,经常披着各种各样的外衣,鼓吹某项目是得到政府允许的,是政府暗中支持的。这其实是传销分子故意混淆视听,是他们惯用的欺骗伎俩。

对任何形式的传销,我国政府态度非常明确,那就是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工商、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态势。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参与传销是违法的,涉案金额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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