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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天津天狮”传销“老总”在马鞍山获刑】

更新时间:2019-12-20 10:42:21点击: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采取购买虚拟产品份额形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天津天狮”传销案, 7名传销“老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在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策划、组织、领导,李某某协同下,刘某某带领安某某、芦某某及30余名“天津天狮”组织成员从江苏省溧阳市迁移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在雨山区组建“天津天狮”传销团队,以所谓“天津天狮”名义,采取购买虚拟产品份额形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缴纳2800元人民币购买一份虚拟“产品”份额,就可以成为会员,就有资格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晋升时按照一定的百分比从下线处获得提成,奖励制度有直销奖、级别差额奖、辅导奖等,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产品份数可作为由低到高晋升的依据。刘某某作为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天津天狮”传销组织规定的“家庭式”管理制度。被告人芦某某、冯某某分别担任不同地点的“家长”,鼓动“家庭成员”以婚恋交友、介绍工作为名拉人进入传销组织或者继续购买产品。毛某某负责对整个传销组织成员进行知识培训和心理疏导。每当团队成员发展下线不好的时候,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会来到本市加大宣讲力度,鼓励其多发展下线。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向吴某某上交人民币986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28500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再将部分钱款交给上线卞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芦某某、毛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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